申請人: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
住所地:合肥市蕪湖路97號
組織機構代碼:75298825-0
法定代表人:梁綠林
申請事項:核準修訂后的《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申請人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局提出《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核準的申請,并提交了申請材料,本局根據安徽省教育廳的授權予以受理。
受理后,本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的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了審查。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修訂,主要涉及章程內容的變更。經本局核查,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內容的變更符合《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1號)的要求。本局認為,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修改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本局決定:
同意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關于《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的修訂,予以核準,并將核準后的《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公布,同時請你院在校內公布。
本行政許可決定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院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院、科學發展。
合肥市教育局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2015年12月16日經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黨委會審議通過)
序 言
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前身為安徽省體育學校,創辦于1954年,歷經數次變遷,2001年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安徽省體育運動學校與安徽省體育運動技術學校、安徽省體育科學技術研究所合并,升格成立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
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堅持“服務為國為省爭光、服務安徽崛起戰略、服務人民健康需求”的辦學方向,秉持“求實、創新、奪標、育人”的院訓,致力建設“教科訓一體化”的高等體育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院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院中文名稱: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簡稱:安徽體院,拼音縮寫:AHTY。
英文名稱:Anhui Professional & Technical Institute Of Athletics。
注冊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花園大道1號。
校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花園大道1號。
第三條 學院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成立,是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學院主管部門是安徽省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業務工作接受安徽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辦學層次為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學院大專生的培養規模目標為保持在3500至4000人。
第四條 學院的辦學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體育方針,立足行業、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第五條 學院堅持“立德樹人,讀訓并重,突出技能,強化特色”,著力“培育高水平體育后備人才、培養高精尖競技體育人才、培訓高質量社會體育人才”,近期目標是成為省內特色鮮明的體育職業技術學院,遠期目標是成為國內較有影響的體育職業技術學院。
第六條 學院實行中國共產黨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院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七條 學院堅持黨委領導、院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院,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院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 學院實行院、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二章 舉辦者和學院
第九條 學院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舉辦者支持學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學院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任免、管理、考核學院領導班子;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和終止;
(三)審批學院發展規劃、重大建設項目、教育招生計劃;
(四)依法管理學院辦學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學院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院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統籌學院辦學經費,保障學院辦學條件;
(三)支持學院建設、改革和發展;
(四)保護學院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院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自主設置和調整高職高專教育指導性專業目錄內所有專業;
(二)以“文化素質+職業技能”成績為基本依據,自主確定錄取標準和錄取方式;
(三)自主決定教學訓練科研和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公開招聘人才,聘任教師,自主確定人才使用和內部收入分配;
(四)自主開展教學訓練科研活動;
(五)面向社會,開放辦學,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自主決定實施教師互聘互派、課程互選,學生互換、學分互認,充分利用社會資源;
(六)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自主管理使用學院財產經費,合理確定收費標準,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八)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社會服務,提升創新能力;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院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二)遵守學院章程;
(三)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保護學生、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保護學院的資產不被侵占、破壞和流失;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標準;
(七)實行院務公開,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學院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的監督。
第三章 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 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對學院工作實行統一領導,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并開展工作。院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強和改進學院黨的建設工作;
(二)研究確定學院發展思路,審議決定學院基本管理制度、發展規劃;
(三)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任用、考核和監督;
(四)討論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和涉及學院改革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項目安排、大額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
(五)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建設;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應當由院黨委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十五條 黨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會議由書記主持,也可由黨委書記委托的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會議應在會前征求黨委成員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突出重點,確定好議題。
(二)黨委會議應定期召開,遇有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日期和議題一般應提前1至2天通知黨委成員。
(三)黨委會議必須有黨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會采取表決制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以上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采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四)黨委成員對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要按照黨委分工具體組織落實。重大問題的落實情況要向黨委報告。
第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院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院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院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院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院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院的訓練、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訓練、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院內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院內組織機構的科級負責人;
(四)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聘任與解聘教職員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對教職員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院資產,籌措辦學經費;
(六)擬訂學科建設和師資隊伍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七)主持院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八)應當由院長行使的其他職權。
學院設副院長若干名,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并對院長負責。
第十八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最高學術機構,依其章程審議學科的設置及科學研究計劃方案,審議教師職務任職基本條件,制定學術規范,受理學術爭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學術委員會委員的條件和產生辦法,依照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執行。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院黨政領導原則上不參加學術委員會。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學期召開1-2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
(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一般事項經會議討論后形成決議;重大事項須經半數成員2/3以上成員贊成,方可通過并形成決議。
(三)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評定的事項,通報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重大事項報學院黨委會或院長辦公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條 學院設立教學委員會。院教學委員會負責審議教學改革與發展的方針、舉措,審議課程、教材、專業建設、教學研究項目以及優秀教學成果、教學獎勵等。教學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在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確定,由院長聘任。教學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三年。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輔助決策的各類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行使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院、學院工會或1/3以上代表提議,可臨時召開;
(二)大會的召開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列席會議;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二十四條 學院工會是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學院黨委和上級工會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由學院工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學院依法設置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院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全體學生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委領導下和學院團委的指導下,依據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學生代表大會每2年召開1次,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如遇特殊情況,由學生會提議并經2/3以上代表同意,報請學院黨委批準,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學生會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學生會是執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院按照科學規范、精簡高效和促進發展的原則設立教學訓練科研單位、教學科研輔助機構、職能機構、后勤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
第四章 系
第二十八條 系是隸屬學院的辦學基礎單位,在學院范圍內實行授權管理。系包含各教學系、訓練系、教學部和中專部(省體校)。
第二十九條 系的基本職能是組織實施教學、訓練、學生管理,具體職能是:
(一)全面負責本系教學和師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學院章程和學院規章制度制定系管理制度;
(三)按照學院的總體發展規劃,提出本系的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
(四)制定并實施本系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建設、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改革計劃;
(五)在學院核定的編制內,提出本系教職工的調入與調出的計劃或意見,經院長授權,聘任本系教職工;
(六)考核并評價本系教職工的工作,負責本系教職工的工作量核計;
(七)負責本系學生管理工作,對本系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八)按規定使用學院劃撥的經費,管理本系的資產,管理本系經費,并接受學院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九)負責本系教職工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
(十)行使學院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三十條 系主任全面負責系的行政事務。系設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并對主任負責。
主任定期向本系全體教職員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一條 系黨總支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系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院各項決定在本系的貫徹執行,支持主任履行其職責。
第五章 辦學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院以全日制專科學歷教育為主,根據行業和社會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教育。
第三十三條 根據辦學宗旨、培養目標、社會發展需要,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有計劃地設置新的專業門類和新的專業。
專業的設置與調整的程序是:院、系經過市場人才需求調研分析后,向教科處申報,經學院學術委員會論證,院長辦公會議審定,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執行國家學業證書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向為學院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五條 以職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理念統領人才培養工作,區別不同學科和專業特點,建立多種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
第三十六條 實行教學工作評估制度。設立督導、評估組織機構,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態進行督導、評估。
第三十七條 鼓勵學術創新,保障學術自由,嚴格學術規范;推動學術進步、自主創新,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三十八條 建立學院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的保障體系。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九條 教育工作者是指教師、教練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四十條 教師、教練員等專業技術人員分別實行資格認證、崗位培訓和職務聘任制度;管理人員等實行職員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條 教育工作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
(二)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正確評價;
(四)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監督和管理,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院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學院教師、教練員及其他教育工作者除履行法定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
(四)遵守學院規章制度;
(五)學院規章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四條 學生是指已被本院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院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院教育,利用學院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根據需要跨學科、跨系選修課程;
(三)獲得在國內外學習、訓練、比賽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按照國家和學院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或資助;
(五)依照法律和學院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六)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正確評價,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七)知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教學活動及管理、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院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六條 學生除履行法定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維護學院利益;
(二)遵守學院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尊重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
(三)遵守學院考試制度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學院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七條 學院鼓勵和支持學生利用業余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并對其進行引導和管理。學院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學生可基于共同興趣愛好、成長成才需要在院內申請組織學生社團,學生社團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院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引導學生養成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條 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院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幫助。
第八章 經費、資產、后勤及財務管理
第五十一條 學院辦學經費以國家投入為主,多渠道籌措經費為輔,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
學院的舉辦者應完善學院教育、體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院依法合理地使用事業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學院應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五十二條 學院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監督機制,保證資金規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十三條 學院資產為國有資產,學院在存續期間,依法擁有、管理和使用本院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本院資產。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學,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五十四條 學院保護并合理利用學院以及與學院密切相關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和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
第九章 學院標識
第五十五條 學院院徽由學院徽志和學院徽章組成。學院徽志為正圓形,上部為以半圓穹頂狀排列的藍色中文院名,下部為桔紅色橢圓跑道,寓意體育運動。跑道上平放一部書籍,寓意文化教育。其上矗立藍色的安徽體育運動職業技術學院院名的英文字母縮寫“AIA”的演變體,形似教學大樓外觀,寓意學院“立德樹人,讀訓并重”,以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為辦學基礎。
學院徽章為題有中文院名的長方形證章和印有徽志的圓形證章。
第五十六條 學院院旗為長方形旗幟,底色為藍色,中央印有學院徽標及中文院名。
第五十七條 學院院歌為《安徽體院之歌》。
第五十八條 學院院慶日為6月2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經廣泛征求意見,再行修改完善,由院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提交學院黨委會審定,并經院長簽發,報教育行政部門核準后由學院發布。
第六十條 學院按照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要求,成立由學院黨政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學生代表、相關專家和主管單位人員組成的章程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負責學院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章程需修訂。
(一)涉及學院登記事項內容變更的;
(二)與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的;
(三)舉辦者變更的。
第六十二條 章程修改遵循以下程序:
(一)學院提出章程修改意見;
(二)在學院公開、廣泛征求意見;
(三)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
(四)涉及與舉辦者權利關系的內容,報經舉辦者核準;
(五)經院長辦公會議通過,并經院黨委會審定,由學院法定代表人簽發,報請審批機關核準備案。
第六十三條 學院在下列情況之一,應予分立、合并或停辦。
(一)舉辦者提出分立、合并或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被依法撤銷、停辦的;
(三)出現不可抗拒的意外事件致使學院無法繼續辦學的。
學院分立、合并或停辦時,清算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舉辦者協議對學院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報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學院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學院登記,公告學院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由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自核準之日起生效實施。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生效后,學院或者學院各機構制定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均應符合本章程。原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應以本章程規定為準,并依照本章程規定予以修改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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